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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合同一方涉嫌合同诈骗罪应驳回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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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合同一方涉嫌合同诈骗罪应驳回民事起诉

合同一方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另一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93号案件

案情简介前海集团与魏总发生股权转让纠纷。

前海集团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魏总返还股权转让款2.66亿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对魏总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于2018年10月批准逮捕。当事人主张本案比较有趣的事实是,在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前海集团的起诉后,双方都先后主张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

魏总提起上诉主张:前海集团于2018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魏总合同诈骗案件已经1年,始终未能确定魏总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一审未审查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就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裁判作出后,前海集团申请再审主张:应审理本案或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股权转让行为与魏总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法院最终驳回了前海集团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魏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包括前海集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的事实,故前海集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前海集团的起诉。律师建议1.针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挂案”,当事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予以解除,但是此后案件未被撤销,也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一致处于被追诉的状态。

如本案中公安机关受理魏总合同诈骗案件已经1年,但并没有进展,很有可能就属于“挂案”。这种状况客观上对于报案人前海集团和嫌疑人魏总都是不利的,对于前海集团而言,并未及时挽回损失;对于魏总而言,一直处于被公安机关追诉的不稳定状态。导致后续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都主张法院应当对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的“可笑”局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564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久侦未结情形的,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2.民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是立案审理还是驳回起诉,要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以下几种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案件应立案审理的典型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以法人等其他主体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3)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涉嫌犯罪,受害人请求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侵权行为人涉嫌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5)受害人请求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3.区分民事案件是立案审理还是驳回起诉的另一关键路径是是核实所涉及刑事案件的罪名是否属于经济犯罪,即属于刑侦还是经侦管辖,这种方式常被忽略。如果不属于经济犯罪,则无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驳回原告起诉。例如,虚假诉讼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故不能以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罪,驳回原告的起诉。详见本头条号文章:最高法: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罪,也不能驳回民事起诉(刑民交叉)。同类案例1.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即使与本案合同为同一事实,也可能面临民事责任问题,不能简单地以行为构成犯罪为由不受理民事案件。由于本案客观上存在民事争议且本案被告不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事实与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同一事实,应受理后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0号案件

2.虽然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与本案金融借款、抵押及保证担保的事实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进行实体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本案抵押行为、借款行为确实涉嫌刑事犯罪,再依法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158号案件

3.本案民事纠纷的被告并非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本案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5号案件

4.当事人订立的购销合同以及为此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嫌疑,应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99号案件

5.当事人提起的本案之诉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合同诈骗案系基于同一行为事实,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可待刑事案件查明事实及处理结果,再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805号案件

6.本案所涉合同事实已包含在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侦查范围之内,故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52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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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融资、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判决书中的合同法》《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本文系作者授权头条号“商民讼事”发布的原创文章,转载须取得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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