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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保险合同中代签名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是分散风险、减轻损失的一种重要工具。近年来保险已经渗透到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家户户不可或缺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纠纷发生。案情概括

注意保险合同中代签名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016年6月底,某甲购得一辆新车,为了能早点上路,某甲随即前往保险公司咨询交强险业务办理。在交强险之外,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向某甲介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考虑到自己是新手,为了降低风险,某甲在业务员的建议下决定投保综合商业险种。2016年7月3日,保险公司电话通知某甲前去签约,某甲临时有事,便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他在合同上签字,某甲随后赶赴保险公司,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当场出具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016年10月8日,某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新车损坏严重,刚入手3个月,就遭此横祸,看着已经面目全非的汽车,某甲着实“肉疼”,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好在当初买了综合商业险,某甲心里估摸着应该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不少赔付。事故发生后不久,某甲就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过后,以保险合同中某甲签名不实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进行赔偿。某甲对代为签名的情况没有否认,他想不通的是:保险公司当初把保费都收了,如今怎能出尔反尔拒绝赔付?二者因保险此事纠缠不清,保险公司率先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判,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有效,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本案中,某甲将保险费用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账户,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亦能证明某甲确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保险公司与某甲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使合同签名不是某甲本人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追认。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转自:中国普法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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